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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永嘉庞氏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永市监处罚﹝2024﹞336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8-05 |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 罚款金额(万元) | 3.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永嘉庞氏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及未按规定登记药品销售记录案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1月14日,当事人永嘉庞氏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从某公司购进10盒整肠生地衣芽孢杆菌活菌颗粒(生产企业名称:某公司,规格:0.25克×24袋,产品批号:202205087-2,生产日期:2022.05.14、有效期至:2024.04,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143001),购进单价18元/盒;2022年3月22日,从某公司购进10瓶禅方天麻片(生产企业名称某公司,包装: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每瓶装100片,产品批号:211108,生产日期:2021.11.22、有效期至:2023.1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1736),购进单价15元/瓶;2023年1月8日,从某公司购进马来酸氯苯那敏片100瓶(生产企业名称:某公司,规格:4毫克×100片,产品批号:20220515,生产日期:20220515、有效期至:202404,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0608),购进单价3.5元/瓶;2024年6月3日,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药柜抽屉内查获待售整肠生地衣芽孢杆菌活菌颗粒1盒、禅方天麻片1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5瓶,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过期药品与其他正常未过期的药品一同存放,且未单独设置过期标识。根据当事人陈述,整肠生地衣芽孢杆菌活菌颗粒销售价格为22元/盒,禅方天麻片销售价格为18元/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销售价格为5元/瓶,因当事人未做药品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在网购平台进行查价对比,查到整肠生地衣芽孢杆菌活菌颗粒销售价格分别为25元/盒、25.8元/盒、26.8元/盒、27元/盒,禅方天麻片销售价格分别为16.9元/瓶、18.2元/瓶、18.8元/瓶、19.8元/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销售价格分别为4元/瓶、4.5元/瓶、4.6元/瓶、5.5元/瓶,因此执法人员认定上述整肠生地衣芽孢杆菌活菌颗粒销售价格小于30元/盒,禅方天麻片销售价格小于20元/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销售价格小于6元/瓶,综上所述,上述三种过期药品总货值金额应小于80元。另因当事人未做药品销售记录,上述三种药品在过期后的销售数量、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登记药品销售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登记药品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查获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物品数量少,货值小等,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过期的整肠生地衣芽孢杆菌活菌颗粒1盒、禅方天麻片1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5瓶;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24002534006L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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