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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温州市宁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景分店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瑞市监处罚﹝2024﹞604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7-24 |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8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市宁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景分店其它违法行为案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医疗机构存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4日21时49分,现场没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审核的情况下,销售了处方药,格列美脲片(亚莫利)一盒,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两盒,氟比洛芬凝胶贴膏(泽普思)一盒。当事人已于2023年7月19日,因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被本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属于逾期不改的情形。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 处罚机关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10990318186 |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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