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宝清县祥合药品零售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23MA196H858N |
法定代表人 | 王艳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宝市监处罚〔2024〕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 |
违法事实 |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2月7日对宝清县祥合药品零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行为,执法人员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宝清县祥合药品零售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并开具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市监当罚〔2024〕TH-002号),现场指导当事人完成整改。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宝清县祥合药品零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保健食品销售专区内,摆放有“葵花卫士不添加蔗糖蛋白质粉”、“营养蛋白质粉固体饮料”、“枣花蜂蜜调味糖浆”等普通食品,仍存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经询问,该企业由于营业员更换,新来的营业员疏忽大意,上货时误把“葵花卫士不添加蔗糖蛋白质粉”、“营养蛋白质粉固体饮料”、“枣花蜂蜜调味糖浆”等普通食品当做保健食品,放在了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与保健食品混放在一起进行销售。 |
处罚依据 | 鉴于以上事实及证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我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行政处罚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给予警告后,仍出现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属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1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5-21 |
处罚机关 |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