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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平湖市全塘镇金桥康乐大药店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4﹞359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5-14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104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平湖市全塘镇金桥康乐大药店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以1.00元/盒的价格向浙江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血塞通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3741,产品批号:211103,生产日期:2021.11.24,有效期至:2024.11.2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河北百善药业有限公司,规格:每片重0.3g(含三七总皂苷100mg)】300盒。当事人于次日将上述药品血塞通分散片300盒验收合格入库后,以25.50元/盒的价格开始销售上述药品血塞通分散片。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开始上述药品血塞通分散片的“一元换购”活动,以1.00元/盒的价格换购上述药品血塞通分散片1盒,“一元换购”销售的血塞通分散片未做销售记录。截止2024年2月5日,上述药品血塞通分散片被当事人以1.00元/盒的价格换购销售104盒,未做销售记录,以25.50元/盒的价格销售61盒,有销售记录。本案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违法所得为104.00元,货值金额为104.00元。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04.00元。 |
处罚机关 |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482097569577D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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