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宁波兴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罚﹝2024﹞43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4-15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兴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开始经营,其在经营场所内提供规格型号为KCM-6000II型的温热电位治疗仪医疗器械供顾客体验使用,并于2023年3月份开始向顾客发放顾客卡用于记录顾客体验时间。顾客卡注明“可喜安顾客卡顾客是我们的家人适用范围主要用于缓解:1、紧张性头痛、三叉神经痛、枕大神经痛、肋间神经痛、坐骨神经痛、肩臂痛等;2、由腰肌劳损、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腰背及各种软组织急慢性损伤引起的疼痛等。3、调节植物神经,缓解失眠、胃脘痛、习惯性便秘、皮肤瘙痒,缓解前列腺炎、盆腔炎引起的不适症状。”等文字内容。当事人能提供顾客卡中上述适用范围文字内容的相关依据。当事人发布使用上述顾客卡未经过有关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相关证明。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上述顾客卡相关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已对上述顾客卡作销毁整改处理。因当事人未详细记账,故采信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能提供传单中“可喜安荣获发明专利12周年”、卡片中“长森源红参浸膏可以喝的长白山人参”相关字样内容的依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丽华提供2023年8月29日、2023年8月31日开具的发票复印件,上述发票非当事人开具,发票中对应的相关产品非当事人向顾客售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授课宣传区内1台台式电脑主机内未发现违法问题,本局已对上述1台台式电脑主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场所外楼梯墙上张贴含“可喜安·健康生活馆躺着就能保养身体”等字样的宣传板不认定为医疗广告。经查询,当事人以前未有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为小微企业。 |
处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27309031876A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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