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齐齐哈尔大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富裕富北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27MA19NEBA2T |
法定代表人 | 李质恒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富市监处罚〔2024〕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阑尾消炎片是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批号:220903,有效期至2025年8月,该药品外包装无“OTC”标识,属于处方药。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3日11时56分以每盒6元的价格销售了1盒上述药品,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没有向顾客索要处方。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8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5.授权委托书二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和受委托人身份。6.大时代医药连锁富裕富北店药品销售小票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阑尾消炎片的情况。7.《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 |
处罚依据 | 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0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1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4-11 |
处罚机关 | 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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