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584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7.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7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区振华北路192号的广州美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核查阜宁县沟墩镇晶雅美容店销售的“美依泉水嫩新肌修护因子”是否为当事人生产及备案信息情况。经当事人核查比对,该店销售的上述批次产品是由当事人生产的,该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的套盒“水嫩新肌沙龙套”(批号:20211116MA02)中的一款产品且未有备案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生产现场、成品仓库和留样室,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涉检的“水嫩新肌沙龙套”(批号:20211116MA02)生产及库存,执法人员在留样室发现留样1套,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上述留样。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上述留样。因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873)。2021年10月19日,名为江苏李小清的客户向当事人下订单购买了“水嫩新肌沙龙套”(批号:20211116MA02),套盒中共有九款产品:美依泉水嫩新肌洁面乳(120g)、美依泉水嫩新肌水(130ml)、美依泉水嫩新肌亮采乳(100ml)、美依泉水嫩新肌亮采霜(晚间)(30g)、美依泉水嫩新肌按摩乳(120g)、美依泉水嫩新肌嫩肤面膜(120g)、美依泉水嫩新肌软膜粉(25g*12)、美依泉粉BB新肌无瑕修颜霜(55g)、美依泉水嫩新肌修护因子(3g*12),其中除美依泉水嫩新肌修护因子(3g*12)外其余八款产品均有备案。上述“美依泉水嫩新肌修护因子”共生产了243支,成本价0.35元/支,成品检验使用了3个,留样12个(所有留样均在同一套盒中),剩余228个全部分装于19个套盒中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用于留样的1个套盒也有收取货款,销售订单显示“水嫩新肌沙龙套”(批号:20211116MA02)的销售价为35元/套,总金额7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粉单元生产许可且未制作生产记录的情况下生产“美依泉水嫩新肌软膜粉”共6公斤,分为25g一小袋分装于20个套盒中。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701.05元,违法所得为700元。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数量较少、生产涉案产品的时间较早、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二、罚款15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改正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改正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三、罚款75000元。 (合计罚没757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美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6969385493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吴孝梅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8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8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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