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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58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3568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蓝莉莎凡士林水润柔嫩护唇膏10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9瓶,留样6瓶。当事人销售该产品985瓶,销售金额为2462.5元,留样6瓶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蓝莉莎凡士林水润柔嫩护唇膏化妆品外包装名称上突出使用了“凡士林”字样,“凡士林”字样相较名称中其他字样字形字体更大更突出,“凡士林”字样与第19962558号注册商标商标“凡士林”之间基本无差别,仅字体不同,当事人未取得上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侵犯了“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2狮子棕红)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9瓶,留样6瓶;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3红山茶花)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10瓶,留样5瓶;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4羊绒暖棕)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10瓶,留样5瓶。上述三款产品均属于普通化妆品,均标注属于当事人生产的另一产品的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061163”,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三款产品的备案信息,上述留样共16瓶均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三款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各183盒,销售金额均为1189.5元。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蓝莉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事人生产蓝莉莎凡士林水润柔嫩护唇膏10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9瓶,留样6瓶。当事人销售该产品985瓶,销售金额为2462.5元,留样6瓶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蓝莉莎凡士林水润柔嫩护唇膏化妆品外包装名称上突出使用了“凡士林”字样,“凡士林”字样相较名称中其他字样字形字体更大更突出,“凡士林”字样与第19962558号注册商标商标“凡士林”之间基本无差别,仅字体不同,当事人未取得上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侵犯了“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2狮子棕红)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9瓶,留样6瓶;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3红山茶花)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10瓶,留样5瓶;生产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4羊绒暖棕)200瓶,其中包括检验消耗10瓶,留样5瓶。上述三款产品均属于普通化妆品,均标注属于当事人生产的另一产品的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061163”,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三款产品的备案信息,上述留样共16瓶均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三款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各183盒,销售金额均为1189.5元。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6盒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2狮子棕红))”、5盒“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3红山茶花)”、5盒“名韩丝绒不沾杯口红(304羊绒暖棕)”; 二、没收、销毁6瓶“蓝莉莎凡士林水润柔嫩护唇膏”; 三、没收违法所得3568.5元; 四、罚款16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蓝莉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6813415396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贝朝杰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8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8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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