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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龙港市福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市监处罚﹝2024﹞10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4-3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罚款金额(万元) | 6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龙港市福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王某某擅自销售药品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以185.50元/盒价格擅自销售处方药“修正”硒酵母混悬液药品给当事人龙港市福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17盒,共计3153.50元(未收)。当事人龙港市福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药品后,以385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至检查时,尚未售出,货值6545元。上述违法行为被本局依法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修正”硒酵母混悬液药品17盒;二、对当事人龙港市福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000元,上缴财政;三、对当事人王某某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3MB1D79277F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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