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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诸暨市宝康药房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诸市监处罚﹝2024﹞29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3-27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诸暨市宝康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GSP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于2023年12月26日未凭处方销售了“头孢克肟胶囊”、“阿莫西林胶囊”、“头孢克肟颗粒”、“诺氟沙星胶囊”等处方药,上述药品的处方笺上均未有审方的执业药师的签字或盖章。被处罚人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未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片“,现场未能提供销售该药品的处方笺,且执业药师许某某未在岗在位,于2023年12月27日被我局查获。另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12月8日因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行为,被我局作出警告处罚(诸市监当罚〔2023〕120821号),并责令限期内改正,被处罚人逾期未改正。后查明:2024年1月被处罚人已将驻店执业药师从许某某更换注册为费某某,且已在岗在位,履行审方调配处方药的职责。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681307304121J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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