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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562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47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受广州灵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9月19日生产“朵倍蔻DUOBEIKOU硫磺除螨液体香皂”(净含量:400ml、批号:MFG20230919)产品287瓶,其中7瓶用于留样,销售给委托方广州灵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80瓶,单价1.7元/瓶,销售总额476元,产品召回数量为0,留样7瓶已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提供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召回记录。当事人并未取得皂基单元的生产许可生产的“朵倍蔻DUOBEIKOU硫磺除螨液体香皂”产品功效标注“萃取硫磺泉水,温和除螨、驱螨抑菌同时调节肌肤水油平衡,温和成分,保湿润肤,泡沫细腻柔滑,深层洁净,肤感清爽,令肌肤健康润泽,带给顾客不一样的洁肤体验”,使用方法“按压出适量液体香皂于掌心,以按摩方式清洁全身肌肤,再用清水冲洗干净”,我局结合涉事产品的性状(液体)、工艺配方、使用方法、使用目的、使用部位等判定该产品应按化妆品管理,当事人未取得上述化妆品备案即上市销售,产品总货值476元,违法所得476元。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76元;二、罚款13000元。罚没款合计1347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温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59RG6W5F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陈新艳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2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2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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