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发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81MA19HJPE5Q |
法定代表人 | 马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讷河市监处罚〔2024〕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发大药房于2023年12月12日从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盐酸氟桂利嗪胶囊”5盒,2023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盐酸氟桂利嗪胶囊”于2023年12月15日售出1盒,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发大药房于2023年12月26日从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氧氟沙星滴耳液”5盒,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氧氟沙星滴耳液”于2023年12月27日售出1盒,剩余4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的医师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发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负责人马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马洁的自然人身份; 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警告的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四张、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6.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现场检查涉案药品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8.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两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处方药“盐酸氟桂利嗪胶囊”和“氧氟沙星滴耳液”的来源、时间、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9.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处方药“盐酸氟桂利嗪胶囊”和“氧氟沙星滴耳液”从正规渠道进货的事实; 10.涉案药品销售票据两份,证明该药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盐酸氟桂利嗪胶囊”和“氧氟沙星滴耳液”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73条裁量基准“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700元(不含)-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73条裁量基准“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700元(不含)-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15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3-15 |
处罚机关 |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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