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讷河市和欣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81MA18Y7U36R |
法定代表人 | 孙志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讷市监处罚〔2024〕6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讷河市和欣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言诺欣牌阿奇霉素片未凭医师处方销售。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宝正牌血塞通分散片共购进20盒,剩余19盒,于2023年12月26日销售1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处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讷河市和欣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2、投资人孙志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三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4、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其改正;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警告;7、现场检查涉案药品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8、哈尔滨世纪宝隆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言诺欣牌阿奇霉素片和宝正牌血塞通分散片从正规渠道进货;9、哈尔滨世纪宝隆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言诺欣牌阿奇霉素片和宝正牌血塞通分散片进货数量。10、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11、涉案药品销售台账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言诺欣牌阿奇霉素片和宝正牌血塞通分散片的销售情况。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七十三条裁量基准“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700元(不含)-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1,000.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18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3-18 |
处罚机关 |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