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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09月29日。经营范围:保健用品、化妆品、日用品、消毒用品、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Ⅱ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保健品、保健食品;食品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7月24日。当事人在2024年1月24日销售出库明细中的4盒二甲双胍格列本脲,批号230906,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1盒阿奇霉素片,批号23092801,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2盒复方吡拉西坦脑蛋白水解片,批号20230805,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1盒青霉素v钾片,批号230701,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1盒替米沙坦氢氯噻嗪片,批号22091211,有效期至2024年9月11日,上述5种药品不能提供处方存根。当事人在2024年1月24日收到我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汤市监责改〔2024〕YX1号)后,仍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3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整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3月5日销售出库明细中销售的4盒复方吡拉西坦脑蛋白水解片,批号20231004,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1盒杏苏止咳糖浆,批号210950,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1盒拜阿司匹林肠溶片,批号BT73676,有效期至2026年1月29日;2盒复方新液,批号M230514;1盒复方地西泮片,批号20230301,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1盒心脑康胶囊,批号20231103,2026年10月31日;1盒罗红霉素片,批号20240103,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7种药品均无法提供处方存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情况。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一份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4.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投资人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5.2024年3月6日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涉嫌收到我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汤市监责改〔2024〕YX1号)后,仍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6.2024年3月6日当事人投资人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7.当事人2024年3月5日的销售出库明细1张,证明当事人2024年3月5日的处方药销售情况。8.当事人提供2024年3月5日销售的处方药随货同行单7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的具体情况。9.2024年3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10.责令整改通知书(汤市监责改〔2024〕YX1号)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4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整改的情况。 |
| 当事人的投资人在接受行政检查时积极配合,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虽未按规定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但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兼顾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且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纠正和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因此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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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八条适用罚款的,罚款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从轻处罚: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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