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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齐齐哈尔吉安堂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08MA18Y39D31 |
法定代表人 | 邱荣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齐梅市监处罚〔202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违法事实 | 经查,2023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齐齐哈尔吉安堂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阿奇霉素肠溶片时未向购药者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销售1盒。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齐梅市监责改〔2023〕W2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下达了齐梅市监当罚〔2023〕W09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时仍未向购药者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销售1盒。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13 |
处罚有效期 | 2027-3-13 |
公示截止期 | 2027-3-13 |
处罚机关 |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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