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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安市益民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181MA18Y7L39J |
法定代表人 | 秦永礼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安市监处罚〔2024〕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通北分局移送案卷102页,证明:公安机关向我局移送相应案件线索;2、案件移送通知书(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已确认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材料;3、北安市益民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企业经营资质;4、北安市益民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企业药品零售资质;5、北安市益民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6、北安市益民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已授权被委托人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事项;7、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授权人居民身份;8、丛萍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购进涉案违法药品的相关情况;9、白丽琴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销售给当事人涉案违法药品的有关情况;10、丛萍提供的证明135批次的正规渠道购进药品的随货同行单22张;11、黑龙江延德堂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共19张。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故该案具有减轻情节,建议减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450元,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4.42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13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3-13 |
处罚机关 | 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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