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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讷河市康保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81592727966R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讷市监处罚〔2024〕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讷河市康保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阿托伐他汀钙片,共购进10盒,售出1盒,剩余9盒,该药未凭医师处方销售。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处方药阿托伐他汀钙片现场剩余8盒,自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后,该处方药在2023年12月25日又售出1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处方。 |
处罚依据 | 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73条裁量基准“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700元(不含)-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12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3-12 |
处罚机关 |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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