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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44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976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3年7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普通化妆品"馨慕姬雅懒人健发霜"进行抽样检测,并于2023年10月17日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3CIH1126),经抽样检测,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3:1)检验结果0.0019,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23年11月7日当事人签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3CIH1126)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于2023年6月7日生产普通化妆品"馨慕姬雅懒人健发霜"270盒,销售价格是3.8元/盒;除了4盒留样、3盒用于自行检测,6盒用于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检(无偿提供),其余257盒的于2023年7月19日已全部销售给北京客户,违法所得为976.6元。因为快销品,经销商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共计为1026元。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慕姬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孝军经查明,2023年7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普通化妆品"馨慕姬雅懒人健发霜"进行抽样检测,并于2023年10月17日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3CIH1126),经抽样检测,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3:1)检验结果0.0019,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23年11月7日当事人签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3CIH1126)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于2023年6月7日生产普通化妆品"馨慕姬雅懒人健发霜"270盒,销售价格是3.8元/盒;除了4盒留样、3盒用于自行检测,6盒用于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检(无偿提供),其余257盒的于2023年7月19日已全部销售给北京客户,违法所得为976.6元。因为快销品,经销商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共计为1026元。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联系产品召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76.6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976.6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慕姬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MA59D3425X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阳孝军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15 | |||||
公示截止期: | 2027-3-15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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