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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齐齐哈尔市雪城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06MA18Y5CW33 |
法定代表人 | 徐秋丽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齐富市监处罚〔2024〕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由于管理上有漏洞,疏于对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导致在售药过程中,未能全部索要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及文书送达情况。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改正内容。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认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资格。6.徐秋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人身份。7.销售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销售处方药情况。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药品为正规渠道购进,虽主观有过错,但未造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处罚依据是《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11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3-11 |
处罚机关 |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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