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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东阳市方草堂药店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199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3-11 |
处罚内容 |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阳市方草堂药店生产劣药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于案发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待售区发现如下过期药品及食品:1.于2021年1月7日从浙江****有限公司购进本草纲目®五加皮酒1盒,生产日期2020年9月8日,有效期至2023年9月7日,生产批号20200900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2021320,进货价135.84元/盒,销售价198元/盒,现场发现待售1盒;2.于2023年3月9日从浙江****限公司购进九州天润®枸杞子3袋,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3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2日,生产批号A211105,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号鄂20****04,剂型中药饮片,进货价54.5元/袋,销售价70元/袋,现场发现待售1袋;3.于2021年9月28日从广东****有限公司购进汉塘剂方®茉莉花4瓶,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3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2日,产品批号2012001,执行标准《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5年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号冀2016****,进货价6.12元/瓶,销售价13元/袋,现场发现待售3瓶;4.于2023年6月14日从重庆****有限公司购进力度伸®锌维生素D共3瓶,生产日期2021年11月4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日,产品批号MN21N3071,进货价28元/瓶,销售价30元/瓶,现场发现待售2瓶;5.于2021年7月17日从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绞股蓝10瓶,生产日期2021年7月6日,保质期24个月,有效期至2023年7月4日,产品批号20210705,进货价8.8元/瓶,销售价18元/瓶,现场发现待售10瓶;6.于2023年2月6日从广州市****有限公司购进禾沐康®荷叶柠檬山楂玫瑰花茶、禾沐康®人参五宝茶、禾沐康®山楂乌梅茶各5盒,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7月1日,保质期均为18个月,有效期均至2023年12月31日,产品批号均为20220701,进货价均为0.96元/盒,销售价5元/盒,现场发现禾沐康®荷叶柠檬山楂玫瑰花茶待售5盒、禾沐康®人参五宝茶待售4盒、禾沐康®山楂乌梅茶待售5盒;7.于2021年5月23日从东莞市****有限公司购进天翔®桑荷固体饮料1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2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1日,产品批号20210401,进货价2.69元/袋,销售价6元/袋,现场发现待售1袋;8.于2021年5月23日从东莞市****有限公司购进天翔®灯心花固体饮料1袋,生产日期2021年2月2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1日,产品批号20210301,进货价4.04元/袋,销售价10元/袋,现场发现待售1袋;9.于2021年5月23日从东莞市****有限公司购进天翔®木瓜苡米茶固体饮料1袋,生产日期2021年5月2日,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产品批号20210501,进货价4.42元/袋,销售价10元/袋,现场发现待售1袋;10.于2021年5月23日从东莞市****有限公司购进天翔®廿四味凉茶固体饮料1袋,生产日期2021年3月2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1日,产品批号20210301,进货价4.04元/袋,销售价10元/袋,现场发现待售1袋;11.于2021年6月3日从重庆****有限公司购进催奶宝TM黄精乌梅代用茶4盒,生产日期2021年5月2日,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产品批号20210502,进货价8.2元/盒,销售价20元/盒,现场发现待售1盒;以上产品中,序号1-3为超过有效期药品,货值金额计307元;4-11为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计366元。以上产品自超过保质期之日起,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将药品本草纲目®五加皮酒、九州天润®枸杞子、汉塘剂方®茉莉花放置在食品区域,未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能确定涉案药品食品合法来源,过期的药品食品尚未实际销售,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已按规定开展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及其附件《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类别四序号6所列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版)》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83MB0N94570U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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