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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瑞安市富民大药房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瑞市监处罚﹝2024﹞23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3-4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15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瑞安市富民大药房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2月1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表明来意,依法对当事人瑞安市富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江溪坊额底村永安路86、88、90号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正常经营,现场执法人员查看店内销售记录,发现一款名称为“牛黄解毒片”的处方药(批号:2306006),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商品依照处方销售的相关凭证,执法人员遂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上述检查过程由当事人负责人董某某全程陪同,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1月9日因未按处方销售处方药被责令整改并被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瑞市监责字(2024)11401),限期至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2月1日,当事人仍有一款名称为“牛黄解毒片”的处方药(批号:2306006)于2024年2月1日15点34分未按处方销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二)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处罚款501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810990318186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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