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杭州北干大药房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萧市监处罚﹝2024﹞22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2-28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没收违法所得 | 0.08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北干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8日从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入山东鲁润阿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仁和阿胶5盒,购入单价为380元/盒。上述仁和阿胶产品上标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74078、252克、【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山东鲁润阿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00905、【生产日期】20200916、【有效期】至20230915”等内容,属药品。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号的仁和阿胶产品,通过查询当事人进销存系统发现,上述批号的仁和阿胶产品当事人于2021年10月30日销售1盒、2022年1月16日销售1盒、2023年7月1日销售3盒。2023年12月5日,消费者在当事人店内以800元的价格购买1盒上述批号的仁和阿胶产品,购买时直接扫码付款未通过当事人进销存系统进行结算,购买时产品已超过有效期。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金额为800元。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主动协商处理好消费纠纷事宜,消费者也提供了和解书撤回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9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希望能酌情处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0909998650XL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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