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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江山市百文苑草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江市监处罚﹝2024﹞2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2-28 |
处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江山市百文苑草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江山市百文苑草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从浙江江山百草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购了5支百肤康®益肤宁冷敷凝胶(在包装标签显著位置标示有“痤疮溃疡凝胶”)、62支百肤康®皮肤康冷敷凝胶(其中在包装标签显著位置标示有“荨麻疹凝胶”的12支,标示有“皮炎湿疹凝胶”的20支,标示有“皮肤瘙痒凝胶”15支,标示有“手足藓凝胶”的15支)置于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以上医疗器械标签标示的“痤疮溃疡凝胶、荨麻疹凝胶、皮炎湿疹凝胶、皮肤瘙痒凝胶、手足藓凝胶”等商品名称均未经注册或者备案。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百肤康®益肤宁冷敷凝胶(在包装标签显著位置标示有“痤疮溃疡凝胶”)2支、百肤康®皮肤康冷敷凝胶51支(其中在包装标签显著位置标示有“荨麻疹凝胶”的7支,标示有“皮炎湿疹凝胶”的19支,标示有“皮肤瘙痒凝胶”13支,标示有“手足藓凝胶”的12支),店内库存百肤康®益肤宁冷敷凝胶(在包装标签显著位置标示有“痤疮溃疡凝胶”)3支、百肤康®皮肤康冷敷凝胶11支(其中在包装标签显著位置标示有“荨麻疹凝胶”的5支,标示有“皮炎湿疹凝胶”的1支,标示有“皮肤瘙痒凝胶”2支,标示有“手足藓凝胶”的3支)未销售被依法扣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标签使用“痤疮溃疡凝胶、荨麻疹凝胶、皮炎湿疹凝胶、皮肤瘙痒凝胶、手足藓凝胶”等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商品名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881329988771Y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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