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4〕159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圣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登记住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2410房,主要从事商品零售业务,当事人注册了名为“瞳瞳护眼宝”的微信小程序,于2023年5月9日在小程序发布了标题为《什么是光》的宣传广告视频,视频内容是关于康瞳眼部按摩护理膏产品的介绍,当事人在视频中宣称“康瞳眼部按摩护理膏”是根据《本草正义》《万病回春》等多部中医古籍记载进行研制,产品具有“明目、抗衰、舒缓经络、眼肌修复、增强免疫、舒缓疲劳”及“改善眼部暗黄、细纹、减少黑眼圈形成”等功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材料,“康瞳眼部按摩护理膏”实际为普通化妆品,该公司无法提供所宣传产品功效的验证或证明材料,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经核实,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发布的《什么是光》的视频由当事人员工自行制作,交由“瞳瞳护眼宝”微信小程序的代运营企业北京永丰利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发布,根据双方的发布确认单,所发布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北京永丰利广告有限公司为该视频的发布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用3000元,当事人未就该广告再支付其他费用,我局认定当事人为发布该广告所支出的3000元技术服务费用为广告费用。 | |||||
处罚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圣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视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没有从轻或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罚款12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圣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5MACCKB0GXM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曾海韵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1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6-11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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