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主体名称 | 温州延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潘桥二店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瓯市监处罚﹝2024﹞110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3-1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罚款金额(万元) | 0.04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延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潘桥二店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12月20日,当事人委托温州某广告公司制作拼多多网店的商品广告,在其中一款商品“滴眼液”的产品详情主页面醒目位置处标示广告语“套餐低至¥2.5/盒”,广告费用100元。2024年01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该商品在实际购买中最低只能达到2.733元/盒,无法达到广告语所述的2.5元/盒的价格,与广告语允诺的价格情况不符,为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4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04313628333J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