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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温州市盛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郭溪店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瓯市监处罚﹝2024﹞10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2-29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2.1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市盛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郭溪店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6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郭溪凤凰街200、202号前间的温州市盛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郭溪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其门口的货架内发现酒精棉球(生产日期2021年11月3日,保质期2年,生厂厂家:河北康济药械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11103),一包过期弹性绷带(有效期2023年10月5日,生厂厂家:浙江红雨医药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11006),二十五包过期医用脱脂纱布叠片(有效期2023年7月6日,生厂厂家:河南益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5210705),三包过期医用纱布敷料(有效期2023年9月1日,生厂厂家:南昌市恩惠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10908),现场未见不合格区及标识。店内部分处方药销售无处方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属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规定,属于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罚款贰万壹仟元(21000元);2、没收四瓶过期的酒精棉球,一包过期弹性绷带,二十五包过期医用脱脂纱布叠片,三包过期医用纱布敷料。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04313628333J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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