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宁海县国康大药房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市监处罚﹝2024﹞18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2-26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 | 0.12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海县国康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国康大药房自述于2015年12月上旬,从X购进阿胶X盒。2018年3月上旬,当事人以销售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阿胶(标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1994,每盒装250克,【生产企业】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40308,【生产日期】2014/03/08,【有效期】至2019/02)X盒留作自用。2023年12月17日,当事人应举报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要求购买已过期的阿胶,以X的价格销售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阿胶X盒。因当事人未保留购销货票据、未建立财务账册,故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根据库存及检查情况,已查清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2023年12月20日,被本局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国康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民间习俗存在阿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是应举报人的要求,将原为当事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阿胶销售给举报人,且当事人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总计6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263090630184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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