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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省佰泰阳光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99676953485R |
法定代表人 | 高彩云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哈南市监处罚〔2024〕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询问,当事人黑龙江省佰泰阳光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称其从自称是厂家业务员的人手中购进标示为耐信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6380,批号:2308110,规格:40mg,7片/板/盒,生产企业: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5盒。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业务员称后补随货同行单等合法资质材料,但是一直没有提供给当事人,当事人现已无法联系该业务员。上述涉案药品为处方药,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于2023年12月20日以85元/盒的价格销售5盒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于2023年12月21日给消费者退货退款,已查明的货值金额为425元。当事人未在计算机系统中记录上述药品购销记录,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药品购销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登记表及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案件来源; 2、光盘一张,记录消费者提供的购物视频及核对情况,证明药品购销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4、由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由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的情况; 6、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相关情况; 7、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及药品相关情况; 8、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3页,证明涉案药品现场处置情况;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4页,证明对涉案药品处置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当事人主动给消费者退货退款,积极配合调查,经营规模小,也未发现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购进的药品耐信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6380,批号:2308110,规格:40mg,7片/板/盒,生产企业: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5盒。当事人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共425元,对其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即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耐信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6380,规格:40mg,7片/板/盒,生产企业: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5盒; 2.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18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2-18 |
处罚机关 |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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