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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讷河市老莱镇谊成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81MA18XBBE0W |
法定代表人 | 刘秀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讷市监处罚〔2024〕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讷河市老莱镇谊成大药房于2023年10月25日从云南民生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复方氨酚烷胺片”10盒,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复方氨酚烷胺片”于2023年11月13日售出1盒,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讷河市老莱镇谊成大药房于2023年11月8日从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消旋山莨菪碱片”3瓶,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进行复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消旋山莨菪碱片”于2023年11月24日售出2瓶,剩余1瓶,仍未能提供销售时的医师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讷河市老莱镇谊成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投资人潘春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潘春利的自然人身份; 3.被委托人刘芳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4.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给被委托人的权限; 5.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 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警告的事实; 7.现场检查照片四张、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8.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9.现场检查涉案药品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10.云南民生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处方药“复方氨酚烷胺片”的来源、时间、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11.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处方药“消旋山莨菪碱片”的来源、时间、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12.云南民生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处方药“复方氨酚烷胺片”从正规渠道进货的事实; 13.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处方药“消旋山莨菪碱片”从正规渠道进货的事实; 14.涉案药品销售票据两份,证明该药房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氨酚烷胺片”和“消旋山莨菪碱片”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73条裁量基准“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700元(不含)-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2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2-20 |
处罚机关 |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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