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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齐齐哈尔康盈国药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碾子山四十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07MA191XQB83 |
法定代表人 | 周立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齐碾市监处罚〔202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6日从齐齐哈尔康盈国药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的果糖二磷酸钠口服溶液是处方药,至2023年12月28日我局检查时,经查看当事人电脑,显示的销售记录是:销售此处方药2盒,未向消费者索要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负责人周立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4、进货随货同行单复印件 1份,证明供货来源。 5、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6、供货商《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7、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现场重点检查指导项目表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8、《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10、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1、药品销售记录电脑截屏2份,证明药品销售情况。 12、2023年12月21日检查时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曾对该公司下达过处罚证明。 13、《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记录案件过程。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适合从重处罚情况。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700.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0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2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2-26 |
处罚机关 |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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