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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泰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惠民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07MA7JPFCU6T |
法定代表人 | 宣立鹏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齐碾市监处罚〔202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3、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从齐齐哈尔市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葵胶囊是处方药,至2023年4月12日我局检查时,经查看当事人电脑,显示的销售记录是:销售此处方药2盒,未向消费者索要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4、进货随货同行单复印件 1份,证明供货来源。 5、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6、供货商《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7、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现场重点检查指导项目表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8、《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10、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1、药品销售记录电脑截屏2份,证明药品销售情况。 12、2023年3月2日检查时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证明曾对该公司下达过处罚证明。 13、《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记录案件过程。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甲流期间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适合从重处罚情形。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4日从齐齐哈尔市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陕西步长高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石韦胶囊是处方药,至2023年12月28日我局检查时,经查看当事人电脑,显示的销售记录是:销售此处方药1盒,未向消费者索要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4、进货随货同行单1份,证明供货来源。 5、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6、供货商《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7、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现场重点检查指导项目表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8、《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项。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10、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1、药品销售记录电脑截屏2份,证明药品销售情况。 12、2023年12月21日检查时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证明曾对该公司下达过处罚证明。 13、《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记录案件过程。 |
罚款金额(万元) | 0.0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2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2-26 |
处罚机关 |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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