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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4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家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2010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邹芝镜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2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41号
当事人:广州市家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4601116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七社工业区双和二路30号
我局接到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生产“诗晴雅香水百合沐浴露”82瓶,2瓶用于自检,留样及库存72瓶;于2022年8月28日生产“诗晴雅法国花香沐浴露”82瓶,2瓶用于自检,留样及库存72瓶;于2022年3月21日生产“诗晴雅梦幻海马沐浴露”82瓶,5瓶用于自检,留样及库存65瓶;于2023年4月24日生产“诗晴雅橄榄滋养沐浴露”82瓶,2瓶用于自检,留样及库存72瓶。截止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于2020年3月2日销售“诗晴雅香水百合沐浴露”8瓶,于2022年9月10日销售“诗晴雅法国花香沐浴露”8瓶、于2022年4月5日销售“诗晴雅梦幻海马沐浴露”8瓶,于2023年5月7日销售“诗晴雅橄榄滋养沐浴露”8瓶。上述4款化妆品销售价格均为9.3元/瓶。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沐浴露的货值为3050.4元,违法所得29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明;委托书;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留样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
当事人的生产的涉案4款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诗晴雅香水百合沐浴露”(标示净含量:2L,批号JP22022001A,有效期至2025.2.19)72瓶、“诗晴雅法国花香沐浴露”(标示净含量:2L,批号JP22082801A,有效期至2026.08.27)72瓶、“诗晴雅梦幻海马沐浴露”(标示净含量:2L,批号JP23042401A,有效期至2025.03.20)65瓶、“诗晴雅橄榄滋养沐浴露”(标示净含量:2L,批号JP23042401A,有效期至2025.04.23)72瓶;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97.6元;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297.6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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