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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3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3245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赖克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2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37号
当事人:广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线索,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No:HC202301614),当事人予以签收,确认检验报告内所附批次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 2023年12月18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永泰县市场监督管路局关于移送不合格化妆品线索的函,我局执法人员已于 2023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3HC0244),当事人予以签收,确认检验报告内所附批次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并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2日生产“韩颜皙玻尿酸植萃靓肤光感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5片/盒)。经核实,违法所得为1951.5元,货值1959元。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生产“东洋の花植萃香氛洗发露”(净含量:420ml/瓶)经核实,违法所得为2878.44元,货值2890元。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849元,违法所得为4829.94元。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没款合计14829.94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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