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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4〕10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心想是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385178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佳璇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1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4〕103号
当事人:广州心想是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MA9YCM9QXG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西湖商业大厦第30楼自编号1480号
法定代表人:陈佳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批发业
经查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8日期间,当事人在注册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西湖商业大厦第30楼自编号1480号,通过网络经营未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及存在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据当事人交待,其销售的“新款CIBIO’2”唇膜便携小样装(5g)属进口普通化妆品。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398支(含赠品63支)该产品,其中2支自用,销售单价为8.9元每支不等。货值金额为2385.07元,违法所得1806.5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书。
2.询问笔录。
3.涉案产品照片。
4.涉案产品的截图。
5.涉案产品统计表。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属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多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按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违法时间较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按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06.57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1806.57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
综上,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06.57元;3.罚款20000元。
罚没款金额合计21806.57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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