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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8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62983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少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0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85号
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石路901号C栋二楼(自主申报))进行检查。在公司留样室发现有一款为“余仁生保贝膏”的产品,共50袋,其外包装上标注了“余仁生”注册商标,“保贝膏”作为品名,以及功效“人体皮肤表面红肿蚊虫叮咬、止痒、湿疹等”的字样,但未见生产厂家厂名厂址、化妆品备案信息等内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我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使用只标注名称及“人体皮肤表面红肿蚊虫叮咬、止痒、湿疹等”字样的,且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名厂址、化妆品备案编号等信息的包材生产化妆品“余仁生保贝膏”(袋装;赠品)。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原料均自行采购,至2023年10月20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余仁生保贝膏”(袋装;赠品)1600袋。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主要使用对象为儿童,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0元。
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剩余包材已经销毁,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料、设备,还用于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其它原料、设备进行没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现场照片、产品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3、询问笔录、生产批记录、出库单等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生产数量、货值金额。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属于赠品,且当事人能主动到我局配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检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以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33条的从重处罚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建议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至(七)项及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1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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