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4〕2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亿通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200008091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启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0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4〕25号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562瓶康妆烫发液(批号:2022/10/03);
2、罚款15000元。
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330.5元;
2、没收生妆多效美白祛斑霜(批号YT23050801)6盒,KING VENUS头发精华液(批号YT23070301)16盒、Ficcde睫毛精华液(批号YT22050201)9盒;
3、罚款50000元。
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康妆烫发液(批号:2022/10/03)562瓶、生妆多效美白祛斑霜(批号YT23050801)6盒,KING VENUS头发精华液(批号YT23070301)16盒、Ficcde睫毛精华液(批号YT22050201)9盒及违法所得6330.5元;
3、罚款24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2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