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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4〕2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复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4797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权波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0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4〕2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022),苗家养妍多肽焕颜时光面膜的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254941。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202208310305的苗家养妍多肽焕颜时光面膜,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HC202301340),检出成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占比0.000353%,不符合不得添加的规定。在该产品外包装的使用方法标注:静享15分钟,取下面膜,按摩令剩余精华吸收。《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对淋洗类化妆品的定义为:在人体表面(皮肤、毛发、甲、口唇等)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化妆品,驻留类化妆品的定义为:除淋洗类产品外的化妆品。根据使用方法可确认该产品为驻留类化妆品。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为只能淋洗类化妆品中使用,不能和甲基异噻唑啉酮同时使用。因此,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2年8月30日下达生产的指令,于2022年8月31日生产出了半成品,于2022年9月29日灌装出1047片,其中有7片因为封口不良及压码没有压全,已经作不合格品处理了,于2022年9月30日包装出成品208盒,成品检验用去1盒,留样5盒,以每瓶1.5元销售了202盒。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开展召回工作,2023年11月25日召回160盒,10片裸片。当事人后续以补货的形式补偿客户相应货款。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03元,违法所得为60元。
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没收批号为202208310305的苗家养妍多肽焕颜时光面膜165盒加10片裸片;
3、罚款1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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