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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7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74908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谢卓豪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0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73号
当事人:广州宸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A7FU9P;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凤翔北路31号2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谢卓豪;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299),于2023年2月13日生产上述涉案批次“恩妮诗甲油胶”(MFG2023/02/13 EXP2025/02/12;15ml)1600盒;于2023年2月12日生产上述批次“谜甲甲油胶(2023.02.12;净含量:10ml)”270盒,生产成本价均为1.2元/盒,没有对外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244元,违法所得为0元。
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恩妮诗甲油胶”(MFG2023/02/13 EXP2025/02/12;15ml)成品1600盒、“谜甲甲油胶(2023.02.12;净含量:10ml)”270盒及包材1批和原料4桶;
二、罚款13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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