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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4〕8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泉源堂德政店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311185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宇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2月0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4〕86号
当事人:广州泉源堂德政店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CNK672N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194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赵宇
2023年8月14日,我局收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线索移送函》,反映当事人购进的肚痛健胃整肠丸(批号:W71016)为抽检不合格产品,并附有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1WZZ0001)。
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4月14日购进批号为“W71016”的药品“肚痛健胃整肠丸”数量2盒,购进价格为23.2元/盒,已于2020年4月21日前全部销售完,无库存,销售价格分别为34.4元/盒和21.32元/盒。你公司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违法所得为55.72元。
当事人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批号:W7101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销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肚痛健胃整肠丸”的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凭据(销售出库单)和发票、药品检验报告(合格)等资料,履行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其不知道其所购进并销售的上述药品为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适用实施条例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5.72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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