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姿蒂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2832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河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0号
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检报告线索到广州市姿蒂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测报告(No.MREVYGMG4231005RA)一份,检验结论为当事人生产的“蔻泊龙?.魅族香.营养柔顺洗发乳”(批号:1CJ07051)的产品甲基异噻唑啉酮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蔻泊龙?.魅族香.营养柔顺洗发乳”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8028343。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灌装生产了“蔻泊龙?.魅族香.营养柔顺洗发乳”(批号:1CJ07051)化妆品398瓶,其中3瓶用于自检,3瓶留样已自行销毁,销售了392瓶,销售的产品已无法召回。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无违法所得,总货值为1910.4元。
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综上,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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