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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5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经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41904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高洋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3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50号
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经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化妆品及包材实施扣押。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5片、生产日期:2023/10/08)和“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批号:EXP20261007)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瑞康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大道永昌路10号工厂楼2-3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87)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于2023年11月5日灌装生产了“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批号:EXP20261007)化妆品1975片,于2023年11月6日包装了75盒“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5片、生产日期:2023/10/08),剩余的1600片“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批号:EXP20261007)还未进行包装。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无违法所得,总货值为103.12元。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作没收处理。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5片、生产日期:2023/10/08)化妆品75盒、“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净含量:30ml、批号:EXP20261007)化妆品1600片、“皙想玻色因冻干粉抗皱补水面膜”包装盒59个;
二、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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