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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4〕44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在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562号(北楼)首层2号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日化用品等零售经营活动。2022年3月30日,当事人购进“红核针织有机棉表层有机卫生巾(日用)”(生产厂家:东莞市宝盈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规格:250mm*8片;批号:20210802;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2020]-11-第0013号)、“红核针织有机棉表层有机卫生巾(加长夜用)”(生产厂家:东莞市宝盈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规格:330mm*86片;批号:20210802;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2020]-11-第0013号)各3盒用于销售。2023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上述消毒产品与医疗器械混放在医疗器械的货架上进行销售,未明显隔离及未明显区分标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商品出入库明细库存账复印件、红核针织有机棉表层有机卫生巾(日用)(加长夜用)两款产品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经办部门于2024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4〕24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补充证据。经办部门认为,当事人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的规定,应当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 |||||
处罚依据: | 《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 | |||||
处罚内容: | 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众翔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仁慈堂大药房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59BTCR0T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卓明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4-30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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