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穗番市监(执六)罚字〔2023〕5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8.7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2年9月5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当事人通过“百度健康智能小程序”里“健康商城”内的“义德康旗舰店”,在“康美莲补骨脂白斑”商品页面发布有“适应病症白斑白癜风汗斑”“适用人群白斑白癜风汗斑”“品牌康美莲”“产品名称补骨脂白斑植物草本抑菌喷剂”“批准文号赣卫消证字(2017)第C002号”等广告内容,同时配有相应病状图片。自202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宫大夫穴位压力刺激贴”的商品页面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审查文件。自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复合多肽石清素”的商品页面发布有“日本漢方制药日之元气石清素复合多肽片日本进口原料保障”“本品为日本联合研发配方委托国内生产未用任何日本原料”“说明书:产品名称复合多肽石清素(压片糖果)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行标准代号SB/T10347”等广告内容。当事人在上述广告中同时使用“日本进口原料保障”和“未用任何日本原料”的用语,对商品的原料、产地阐述矛盾。另经查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所花费用为3200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消毒产品,在广告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在商品的广告中发布未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核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在广告中未对商品的产地、性能、成分等作准确、清楚、明白的表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非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2000元(广告费用3.5倍)。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广告中商品的产…… | |||||
处罚内容: | 罚款87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义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5D0Y22X6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朱嘉俊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30 | |||||
公示截止期: | 2024-4-30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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