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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欧特丽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62160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付军良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4号
经查明:2022年1月9日,当事人接订单生产“伊勋美小颗粒海藻补水面膜”(批号:2021123001,包装规格:200g/盒),共生产了20瓶,留样5瓶,其余15瓶全部销售给云南康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为58元/瓶,一共销售了20瓶(含存放在当事人住所的留样5瓶),销售总价为1160元。2022年12月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黔】质检第J***********号),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及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确认移送函附件中的《销售出货单》为其出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未发现有涉检批次产品的生产及库存,在留样室发现涉检批次产品留样5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上述留样。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许可证中的许可项目不包含“粉单元”的生产许可。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化妆品。
当事人生产“伊勋美小颗粒海藻补水面膜”(批号:2021123001,包装规格:200g/盒)货值金额为1160元,违法所得为1160元。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数量较少、生产涉案产品时间较早、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为贯彻落实中央“六保”“六稳”政策精神,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化妆品行为适用减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
二、罚款30000元。
(合计罚没3116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及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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