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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南沙参、薏苡仁、枸杞子是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3日、2022年12月18日、2023年04月06日从宁波新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截止2023年06月26日本局检查,上述中药饮片分别还有库存415克、830克、1900克,经抽样检查,结果均不符合规定。上述中药饮片除枸杞子销毁1000克外,其余均已销售(含抽样送检各400克),销售单价分别为南沙参415元/千克、薏苡仁71元/千克、枸杞子179元/千克;货值金额分别为枸杞子161.1元、南沙参170.67元、薏苡仁58.94元,货值金额共计390.71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90.71元;
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390.7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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