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7月8日,当事人从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该公司生产的“奇力康”尿素霜(苏妆20160152),数量10盒,规格:净含量50g,批号:20120302,生产日期:20201203,有效期至20231202,保质期3年,进货价为5.5元,销售价8元,当事人已经销售7盒。至检查时,剩余3盒在销售区内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货值16.5元。2021年9月3日,当事人从温州市祥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亳州市花玉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药莀源”贡菊(S***************8),净重20克,批号:210402,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3日,保质期:24个月,数量10包,进货价5.5元,销售价10元。当事人已销售9包,至检查时,还剩余1包在销售区待售,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货值5.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奇力康”尿素霜化妆品3盒和“药莀源”贡菊1包;
二、对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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