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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62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肖国宏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机构药品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623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5534421344010511A1001
机构名称: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互联网医院
地址:广州昌岗东路250号、广州市工业大道中广纸路21
号、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肖国宏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04553442139
根据其他案件线索,2023年4月24日和2023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简称:广医二院)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未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023年4月25日,经批准,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9年09月20日至2021年08月17日期间从广州粤都气体有限公司购进瓶装医用氧气共计6084瓶,供病患治疗使用。广州粤都气体有限公司不是药品(医用氧气)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且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当事人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违法购进医用氧气货值金额为193320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另查明:当事人在2019年09月20日至2021年08月17日从广州粤都气体有限公司购进医用氧气,未查验该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涉案医用氧气的批准证明文件,仅留存该公司出具的税票,未索取、留存详细清单,未能提供购进记录及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购进药品未逐批验收,未能验明医用氧气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构成未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本局于2023年9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海市监听告〔2023〕184号),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并处193320元罚款。
当事人未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及《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完善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未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处193320元罚款。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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