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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大参林灵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天麻”(批号:2209003)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鸡西市大参林灵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3006638614693 |
法定代表人 | 王勤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黑药监处罚〔2023〕六处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天麻”(批号:2209003)检验项目“检查”项“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没收销售“天麻”的违法所得 |
罚款金额(万元) | 无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09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0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6-11-06 |
处罚机关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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