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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23年3月1日,当事人从东阳市仁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0盒生产日期日期为2022年07月03日、产品批号为20220701、规格型号为III型(10cm*12cm)*6贴的热敷贴,购进单价是9元/盒,销售单价是28元/盒,货值金额280元,截止案发之日,除7盒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用于抽检外,剩余3盒已销售,销售金额84元。上述规格型号的热敷贴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热敷贴时已履行了医疗器械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其中的不合格项温度特性,当事人在购进时单凭肉眼无法辨别。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鉴于当事人涉案批次热敷贴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84元(捌拾肆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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