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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于2023年05月30日注册成立的从事生活美容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有限公司。据当事人陈述,2023年6月从河南蓝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了规格为1kg的“CT MASK,冰莹术后软膜粉”、“RT MASK,保湿活肤软膜粉”、“VC MASK,维C美白软膜粉”各1包,单价均为100元/包;采购了规格为1000ml的“NUTRTENT TONER ESSENCE TYPE,精华水”、“CRYOGENIC ACTIVATOR,基本活肤液”、“SKIN BALANCING TONER,平衡水”各1瓶,采购单价均为150元/瓶。以上化妆品合计采购金额为750元。当事人采购的上述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化妆品上手写中文名称为当事人自写。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化妆品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仅能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化妆品海关报关单和涉案的氧丽可丝平衡护肤爽肤水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产品标签信息,办案人员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述化妆品均为韩国生产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并经国家总局备案。其中,标签上标有“CT MASK,冰莹术后软膜粉”化妆品的产品名称为氧丽可丝清爽舒缓软膜粉。标签上标有“RT MASK,保湿活肤软膜粉”化妆品的产品名称为氧丽可丝保湿活颜软膜粉。标签上标有“VC MASK,维C美白软膜粉”化妆品的产品名称为氧丽可丝维它命C透亮软膜粉。标签上标有“NUTRTENT TONER ESSENCE TYPE,精华水”化妆品的产品名称为氧丽可丝精华护肤水。标签上标有“SKIN BALANCING TONER,平衡水”化妆品的产品名称为氧丽可丝基础焕肤液。标签上标有“SKIN BALANCING TONER,平衡水”化妆品的产品名称为氧丽可丝平衡护肤爽肤水。
又查明,当事人未单独销售上述化妆品。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已开封使用了上述化妆品。因当事人给客户做美容项目的收费,除了所使用的化妆品的费用外,主要是工作人员的服务费用,故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已无法计算。
因上述化妆品的供应商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品化妆品,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在采购化妆品时,未保存采购记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竞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已开封使用的“CT MASK,冰莹术后软膜粉”、“RT MASK,保湿活肤软膜粉”、“VC MASK,维C美白软膜粉”各1包,没收已开封使用的“NUTRTENT TONER ESSENCE TYPE,精华水”、“CRYOGENIC ACTIVATOR,基本活肤液”、“SKIN BALANCING TONER,平衡水”各1瓶;
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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